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申请条件
深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超生子女行为,但在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第二类申请对象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原基建工程兵(以下简称工程兵),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类申请对象的申请人应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或工程兵。申请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共同申请人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应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前3年内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四)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2011年及之后新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续时间计算年可支配收入。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首次提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户型的标准: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改变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做法,实行租售并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从而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更多选择。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为了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办法》严格限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为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具体操作的标准由地方制定。
《办法》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这三项制度的建设,增加了申请、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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