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国妇女不成弱势群体

手机版 更新时间:2024-10-24 06:24:37 来源:太平健康网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对研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提出了新的课题。”“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在研究中,相关的法律专家提出:“强奸、抢劫、猥亵、殴打、虐待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

  迫害妇女案数量下降但形势仍然严峻

  据千龙网记者了解,在2002年一年时间里,仅丰台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等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就达到了178件。2003年共审理141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164件。

  而在民事案件中,2002年丰台法院共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758件,2003年共审理2726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2174件。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在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因第三者插足或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

  无独有偶,有北京市妇联,千龙网记者也曾看到类似的一组数字:目前中国有23%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67%的女性在公共场合被性骚扰,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多方面不公正待遇更多的往往是女性……

  半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房山著名的“王雪英受虐杀夫案”,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女性权益受侵害的案例。王雪英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被丈夫谩骂、毒打、以及性虐待无数次,最后只能痛下决心砍死丈夫。

  法学专家们还特意提到了另外一种对女性的伤害,那就是医疗等领域的侵犯妇女权益。据专家介绍,目前这种现象较为严重。自2002年以来,丰台法院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达到了9件,非法行医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产妇。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给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

  取证难令打击迫害妇女犯罪大打折扣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这其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事实上,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妇女们,对上述四种情况难以证明。首先是这些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其次,有些邻居虽然对上述情况有所了解,但出于维护邻里关系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给自己招惹麻烦,通常也不会出庭作证;而以**、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尚存在争议。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妇女权益保护举步维艰。

  低收入低文化妇女成为突出受害者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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