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色情标准的差异和矛盾

手机版 更新时间:2024-10-24 06:24:38 来源:太平健康网

  “色情”问题是千百年来困扰人类的一个古老而又恒新的问题。所谓色情,一般是指引起人的强烈性兴奋的感官刺激,特别是公共场合或公共传媒中出现的对男女性征和性行为挑逗性的暴露或描述。国外说的“色情行业”是包括卖淫在内的,而本文说的“色情”不涉及卖淫。因此我们这里研究的“色情”也可定义为:不以性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性信息传播超出本文化约定俗成的限制。

  从人类的生物本性来看,人是需要一些性信息的传播作为精神补偿的,社会学家把人称为“多元性感动物”。人的性感水平在灵长目动物中首屈一指,不管春夏秋冬,不管白天黑夜,只要有适当的性刺激,人类都可以进入性兴奋状态,进行性活动。笔者曾将人类性文化分为四个子系统,这就是:1、性的实现系统(简称“性实现”)——各民族求爱和结婚的习俗,伴有爱情的人类性行为及其做爱的体位变化,还包括其负面的如卖淫、强奸等人类特有的性活动方式;2、性的认识保护系统(简称“性科教”)——性科学、性医学(避孕、人工生殖、性转换等方面的技术)、性教育、中国古代的房中术等;3、性的规范系统(简称“性规范”)——性法律、性首先、宗教戒律、性禁忌等;4、性的精神补偿系统(简称“性补偿”)——人类接受性规范以后的精神补偿,即内容与性爱密切相关的艺术品,包括人体绘画、雕塑、通俗歌曲、舞蹈及描写性爱生活的文学、影视作品等,其负面就是色情淫秽作品;此外,“性补偿”还包括性服饰与性美容。性爱的要求,是人类强烈的本能,但人类为了后代的聪慧健康,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不能不用各种规范(法律、道德、习俗)对待自己的性行为。一个人从青春期开始,直到生命结束,都会感到一种或强或弱的心理冲突,即性本能与社会规范的冲突。于是,性艺术,诸如有男欢女爱内容的通俗歌曲、交谊舞、人体艺术(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爱情诗、言情小说、性爱影视等等,以及性服饰与性美容,就充当了人们心理补偿物的重要角色,起着缓解上述心理冲突的作用——这就是补偿性性文化存在的主要理由。但事情还有它的另一面:这种补偿,即性信息的刺激如果过了头,它又有引起性躁动,特别是引起青少年行为失控,造成社会混乱的一面,所以要加以限制。人们把这类过了头的“性补偿”称作“色情”“淫秽”,并用法律、法规明令加以禁止或控制。

  关于人类性爱力量的强大和必须加以控制,古今中外的法学家、道德家和社会学家早就加以肯定。费孝通曾指出:……两性关系也存在着破坏社会结构的潜在力量。自从人类形成了社会,就对人的两性行为加以严格的控制。人类对“色情”物品的控制,也是为了防止性刺激泛滥造成社会混乱。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对他们稚嫩的心理和身体进行保护,因此控制就要更严一些,法律的措施就要更周密一些。

  避免“色情”,早在原始社会就萌芽了。直立的原始人的性器直接裸露在异性面前,这种性信号是一种强烈的刺激。在《圣经》中,吃了智慧之果的亚当、夏娃对自己的赤身裸体产生了羞耻感,于是用无花果树的叶子做成短裙遮住了下身,这是人类发展史上最早用来防止“色情”的手段。其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丰腴的乳房、圆硕的臀部也能引起联想,也有刺激性,也要遮蔽,于是,人类穿上了衣服,系上了裙子。根据达尔文的研究,对人类来说,皮肤的裸露也有传递性信息的作用,人们便用衣服将身体裹起来了,有的民族还用头巾把妇女的嘴唇遮起来,或在陌生男人面前用面纱把脸遮起来。至于性行为被人看见,那更有诱发作用的,因此更要求隐蔽,特别要禁止在未成年人面前暴露。不仅如此,由于第二信号系统的存在,凡有强烈性刺激的言语、书籍、报刊、图像、歌曲等,也在禁止之列了。但是,由于时代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的民族法律制订的“色情”标准,或同一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规范的“色情”标准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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