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对年轻男女在相识1个月之后闪婚,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举办了结婚仪式,仅酒席就花掉4万。但婚后3天,新娘 被查出患上绝症。新郎感觉受骗,将新娘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最终因为照顾弱者的心态,放弃诉讼,并拿出1.5万给新娘看病。
河南商报9月8日报道 小张家住汤阴一农村,20出头,人高马大,一表人才。2008年11月,经人介绍,一个叫小丽的女孩儿走进了小张的视野。小丽住在邻村,长相清秀,身高1.67米,活泼大方,与小张同岁。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双方家长也很满意。
当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领取结婚证。小张家道殷实,结婚那天,宾朋满座,仅酒席钱,就足足花掉了4万多块。
谁知,两个新人并未像亲友祝福的那样开始美好的人生,一场“意外”不期而至。
结婚后第3天中午,小丽捂着肚子喊疼,当天下午,小丽住进了汤阴县医院。当天,住进医院的小丽执意要出院,之前,她也曾犯过“肚子疼”的毛病,但过不久就会恢复。这次,她仍没在意。
一些善意的亲友甚至猜测,“是不是怀孕了?”但两人仅仅认识1个月,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县医院医生初步诊断认为小丽是“急性阑尾炎”,然而,在县医院治疗十多天后,小丽的“肚子疼”症状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更重了。不得已,小丽转到了新乡卫辉——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在这里,诊断后的医生严肃地告诉小张,小丽得的不是“阑尾炎”,而是淋巴癌晚期。
听到这个结果,小张一下子惊呆了。这怎么可能?结婚前还生龙活虎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就患上了绝症!
是命运捉弄自己?还是新娘婚前刻意隐瞒病史,欺骗自己的感情?向医院交纳4000元医疗费后,小张听从家人的劝告回家了,自此,他不愿再面对新婚的妻子。
感觉受了骗,新郎把新娘告上法庭
小张的家人知道详情后,越想越不是滋味,一个月来,为小张的婚事,张家已经花费巨资。他们认为,小丽一定知道自己的病情在刻意隐瞒,意图使张家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
商量后,小张一纸诉状将新婚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回彩礼钱2万元。诉状中,小张说,小丽毁了他的青春。
庭审中,小丽的家人提出,小丽已嫁到张家来,还谈什么彩礼钱;相反,小丽已是张家人,张家应当为小丽出钱看病。况且,此前,谁也不知道小丽得了绝症,根本没人隐瞒什么。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小丽在婚礼前也不知道自己身患绝症,主观上并无过错。两人还未领取结婚证,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但因目前小丽已身患癌症无钱治疗,小张要求小丽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目前根本无法实现。
打官司过程中,小丽的病情愈加恶化,医生甚至建议小丽家人放弃治疗。
双方意见分歧巨大,主审法官承受了巨大压力。若一判了之,双方矛盾必将加剧,甚至可能会引发激烈冲突。
2万元彩礼钱,他能要回来吗
主审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他采信了小丽一方的说法,此前,小丽及家人根本不知道病情。主要原因和依据是,两人的介绍人是小张的姑姑,小张的姑姑与小丽是邻居,几乎是看着小丽长大的。
试问,如果小丽之前有绝症,姑姑怎么会给侄子介绍呢?
其二,小丽“肚子疼”病发后,开始住院治疗,一直按“阑尾炎”来治。同时,按我们的习惯,如果知道小丽有绝症,她的家人也不会再为其张罗结婚。
那么2万元彩礼钱该还吗?婚前送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彩礼一般在订婚时由男方送给女方,标志着正式缔结婚约,一般包括男方给女方的金钱、首饰、衣服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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