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为通常是与婚外情相伴产生的。婚外性行为一向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然而中国古代各朝对于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大相径庭,如唐代并不视婚外恋为越轨,相反更多的人将婚外恋看作一种风尚。
而自宋明之后,婚外性行为就被视为异端行为并加以禁止了。人们开始将婚外性行为称为“通奸”,并且对此类“犯科”的男女施以重刑。然而近20年来,“婚外性行为”又成为触动中国人敏感神经的词语,并且被一些人贴上了“人性”、“自由”、“权利”等漂亮标签。
对于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的原因,各方学者的观点不一,笔者倾向于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以下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人内心负罪感的缺失
美国学者马尔库塞认为,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他提出“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由负罪感的增强而导致的幸福的丧失”。然而,这一理论在中国似乎不那么成立了,很多中国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基本不会产生负罪感。这是因为中西文化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宗教信仰。在西方人看来,上帝给予世界光明,并且监督着世间的一切,芸芸众生都是在上帝的眼皮底下生活。但很多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井井有条地生活在一起,没有随心所欲,靠的是什么呢?靠一种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纯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些社会规范有些演变成法律,有些没有,但是这些规范都被人们从内心中服从着。而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长久以来儒家学说一直占统治地位,“礼治”是制约中国人言行的主要规范。
由此可见,西方人重视内心约束,而中国人重视外部约束。在西方人行为中有宗教信仰及负罪感来约束的部分,中国却更多地由社会交往的规范来约束。因此,在婚外恋方面中国人感到的压力更多地来自外部———家庭关系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行政处分的压力等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人婚外恋就会少,而中国人虽然较少受到内心的折磨,却慑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而不敢轻举妄动,对于中国人来说,社会惩罚是制约其婚外性行为的关键因素。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规范的弱化
社会学家认为,历史上的非道德主义往往出现在社会结构大动荡的时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尚未完整地确立其自身形态。一元化价值模式瓦解,社会结构处于高度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中,社会结构中缺乏传统主体文化价值的有力支撑,必然会导致人的行为无序与道德滑坡。传统人际关系的破裂,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脆化”和社会规范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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