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性伴侣、同居恋友、婚外遇、包二奶、卖淫嫖娼、色情服务……像一片神秘、诡谲、诱惑而危机四伏的幽蓝巨大的蜘蛛网,在健康、安全、堂而皇之的“夫妻关系”之外搅缠出婚姻与性爱的灰色地带,也为“夫妻做爱才合法”的高亢主旋律平添了鱼龙混杂的“重低音”。
可以看到,现代人正在陷入婚姻与性行为的某种困境。究竟该从何种立场和角度来评说这种非婚性关系呢?我们不妨先来看几个个案。
个案一:合同式“夫妻”——“可以没有婚姻,但不能没有性爱。”
26岁的秦欢从西安古城来广州已经四年了。她毕业于西北一所名牌大学的法律系,受聘于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月入五千以上,是典型的白领丽人。秦欢对异性的要求很高,一般的男性很少能引起她的兴趣。她看中的男人往往都情有所属,而她又是一个绝对遵守人伦与法理的人,不想搞乱自己的生活,也不想扰乱别人的生活,所以即使心有所动,也决不轻易涉足。她建立婚姻的起码条件是对方必须和她一样是单身,要有房子、车子,还要品位不俗,事业有成。但对于一个才貌双全、心灵丰富的现代女性,性的需求却是绝对的。秦欢曾交往过几个男友,都因为对方有婚姻的要求而分手,最后,她认识了在一家网络公司兼职的年轻大学教师,两人很快就同居了。也许因为她是学法律的,为避免纠纷和争端,秦欢提出签订一份同居合同,对方也欣然接受。两人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房租、水电费、电话费和煤气费等日常支出,两人各承担一半;
二、双方经济独立,互不相干;
三、不过问对方私生活,但性行为必须忠实对方,并绝对尊重对方的性要求与性感受;
四、家务各承担一半,轮流打扫卫生,具体事务视轻重按各自的体力合理分配;
五、每月进行一次账务清理,公共部分共同承担,个人支出自负。
为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他们还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公证。
面对笔者“两人相爱同居,可否做到如此泾渭分明”的疑问,秦欢置之一笑,非常理性地说:“两人同居,如果达不到结婚的条件就不要勉强结婚,否则后患无穷。但是,婚姻可以没有,却绝对不能没有性爱。签一份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据我所知,我们并不是首创者,我的一些朋友都愿意也很接受这种做法。”
这种合同式“夫妻”关系的确是现代社会两性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在性观念和性价值取向上的某种改变。
个案二:周末“夫妻”——“有一个稳定的性伴侣好过乱性。”
林海28岁,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做保险才三年,坐到这个位置上算是很成功的。目前他在一个漂亮的小区租有一套装修华丽的居室,女友只是周末来他这里“借住”。她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员。比林海小三岁,不算漂亮,但气质洒脱,用林海的话叫“够味儿也够劲儿”。两个人都是做业务的,经常要出差,相聚的时间不多,但是一定会共度周末。“性爱是一种宣泄。”林海说。林海和女友共度周末的一年中,除了女友,他从没和其他任何女孩有过性关系。他说:“有一个稳定的性伴侣总好过乱性。性病,尤其是艾滋病太让人感到恐怖了!”
林海说他和女友都很愿意维持这种状态。“性爱是双方的快乐,不存在一方为另一方牺牲和付出。我很反感女人的无辜心理,好像和男人发生性关系自己就吃亏了,这种女人我绝不会碰。我的女友不是这种人,她从不要求我承担什么责任,因为这种方式是我们共同选择的。”
这种既相对稳定又不对对方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两性关系,似乎对当事人很有好处:既感到轻松又得到了性满足。这也反映了现代人在沉重的工作压力面前,性观念的调整与变化。
个案三:驻守一个家,也想拥有一个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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