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被开除党籍
郭光允因不断举报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戴上“诽谤”领导的罪名,一戴就是8年
1980年至2002年被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情况(横轴为时间,纵轴为案件数)
南方网讯腐败潜伏期间变长,这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腐败新动向。腐败潜伏期变长给反腐工作带来了新的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保护举报人,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同时,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提高侦查能力,拓展案源渠道。
腐败潜伏期:有的长达14年
今年6月,中科院和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高层官员腐败特点和趋势的研究报告。报告的作者过勇博士发现,我国从1978年至2002年,腐败潜伏期明显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1980年至1988年的7起案件是1。43年,而1998年至2002年的16起案件平均是6。31年,最长的达到14年。
以河北省为例,据该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李宪民介绍,从河北省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当年作案当年被查处的比例分别是12%到20%不等。大量的案件都是作案三四年后被发现的,最长的达七八年。
他举例,中国人民银行任丘支行会计杨淑华,利用财务管理软件的缺陷,用同样的手法作案三年才被查处。而有“河北第一秘”之称的河北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在7年内共收取财物676余万元,美元16万,侵吞国有资产4839万元。“他们作案手段比较单一,时间跨度却如此之长才被查处,发人深思”。
张恒立是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从事过6年反贪工作。他查办的30多起腐败案件中,有的潜伏期长达10年。他发现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传播性,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多是学来的。张恒立说,一次他去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房子时,发现他家里的书柜上赫然摆着《刑事侦查学》、《侦查谋略》等书籍。二是复制性,有一个银行的工作人员竟采用同一手段作案600多次。
腐败潜伏期间变长给反腐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第一,犯罪分子受到追究的时间变长,这期间他可以更从容地销匿证据、转移赃款、办理护照潜逃到国外,给反腐工作带来困难。如南方某省一银行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陈某夫妇挪用7亿多元人民币后,出逃泰国,经过两年多时间才被引渡回国,至今还有3亿多元尚未追回。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陈正云说,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官员腐败比较随意,没有什么预谋,而从90年代后期开始,他们多有预谋,为自己留后路。如胡长清早就办好护照,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国外,一等案发就出逃。还有一些贪官则把赃款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境外,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这意味着我国反腐形势更加严峻,检察机关的反腐关口必须前移”,陈正云说。
第二,腐败潜伏期变长,给了很多贪官边腐败边升迁的机会。国情研究中心的这份报告显示,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败的高层官员在第一次实施腐败行为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升了官。以中信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为例,他在1986年至1996年长达10年的时间内,通过增资、炒股等手段,贪污了500余万美元,却一直官运亨通,没有受到追究。
腐败潜伏期变长的原因
腐败潜伏期何以变长?采访中,检察官们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第一,犯罪手段日益多样、狡猾、隐蔽,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张恒立曾经总结了南昌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他吃惊地发现贪污的手段竟有侵吞、私分、侵占等36种手段,受贿有28种手法,挪用公款有40多种方法。
他列举了腐败分子的几个新招数:有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犯罪手段从非法型向“合法”型转变。如挪用公款时不直接将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以公款存单作抵押并由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犯罪分子在贿赂时坚持“四不要”:第三人在场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没有办成的不要,物品不要;有的为防录音采取正话反说、写字条、打手势等方式索贿。
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而这种作案手段,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00例计算机犯罪中仅有一例能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犯罪中仅有70%被披露,至于面临起诉的风险就更小了。这使得部分智能化程度较高的职务犯罪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
第二,腐败集团化,腐败分子关系网密,保护层厚,这使得腐败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很难立即查处。以河北省张家口市卷烟厂厂长李国庭为例,这位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全国人大代表,头上光环多,而且与李真过从甚密,曾向李真行贿5万元,为自己撑开了一个“保护伞”。
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颀还注意到,近年查处的很多高层官员腐败案件,都是在他们从原来的位置退下来后查处的,如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这说明我们对在位的一把手的监督还存在很多空白”。
他说,举报这些高层官员的人不是直接的知情者,他们只是从一些外在现象判断官员的决策错误,并不能掌握确凿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那些真正知情的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敢监督当权者,使得高层官员的腐败潜伏期越来越长。
第三,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侦出多门,尚待理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马海滨坦言,现在查处的一些触目惊心的职务犯罪大要案,都发生在好多年前,但当时发现不了,以致这类犯罪出现团伙化和严峻化的态势,造成了严重危害。“这说明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问题”。
他建议加大侦查体制创新力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一是要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出多门”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二要研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问题,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机制、案件发现机制、境外司法合作机制等,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
据了解,目前全国地级以上检察机关都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建立了侦查人才库。
如何缩短腐败潜伏期
针对腐败期变长的严峻形势,检察官建议:
第一,降低举报成本,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有检察机关反映,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匿名举报多,署名举报少;多头举报多,知情举报少;举报线索的成案性小;多头举报和越级举报的现象比较突出。
过勇在研究中发现,高层官员腐败的案件主要是通过别的案件牵连被揭露的,而非群众举报或者反腐机构自己查出来的。在可查的36件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牵连出来的,只有5件是因举报而获得线索的。如厦门远华案牵出了李纪周、石兆彬、王乐毅三个大贪官。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虽然没有参与远华走私案,但他搞腐败的线索却是从这个案子牵出的。
“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对高层官员腐败监督不到位,另一方面说明反腐机构应该拓展获取案源线索的渠道。这关键要健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和法律。”过勇说。
据他介绍,在香港,97%以上的案件都是通过举报发现的,而在内地,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数字,比例大约在90%左右,但从高层官员腐败案件来看,远低于这个数字。
举报,现在依然是反腐机构获得案源线索的主渠道。据张恒立介绍,南昌市检察机关每年受理举报线索4000件至5000件,立案300件至400件,90%以上的案源都是通过举报获得的。但是张恒立坦言,现在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很欠缺。因为被举报人都有一定职权,他们利用关系网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特别是一些被举报人不被起诉或判处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有的甚至还担任一定的职务,这对举报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很多人不愿举报。
举报的成本,可以以反腐斗士郭光允作为样本。这位普通公民8年来坚持不懈地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为此被开除党籍,并蒙受了两年牢狱之灾,其家人亲朋近20人先后受到牵连。如此居高不下的“举报成本”,无疑降低了贪官的“腐败成本”,增大了贪官腐败的保险系数。
第二,尽快出台《举报法》。采访中,一些检察官认为,虽然我国《宪法》和《刑法》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这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尴尬的检察官呼吁《举报法》或《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条例》尽快出台。
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如何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去年7月推出网上密码举报后,截至今年3月止,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当于以往两年的举报量。
第三,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李宪民建议,检察机关不光要以人立案,还要以事立案。同时要利用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现案源。据了解,河北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颇有成效,去年向自侦部门移送了近500件案件线索。
据了解,今年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中,加大“以事立案”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9件1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和83%。深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人认为,采用“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再被动地等案上门,而是抓住周围一些反常的事件,如“豆腐渣”工程、“烂尾楼”现象等,及时立案,进而挖出这些事件背后的犯罪嫌疑人。
第四,完善廉政规则,使之法制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程文浩博士不解:中央1978年至2000年发布廉政规则450件,光禁止公款吃喝就达二三十件,却为何仍禁止不了?他认为目前的廉政规则数量足够,现在的问题是要提高质量,细化规则的内容,规定执行的期限,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将比较成熟的经验法制化,加大执行的力度。(据中科院和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有关研究报告)(编辑:大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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