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与男子同居算被“强奸”吗

手机版 更新时间:2025-01-18 18:04:30 来源:太平健康网

  河池日报讯(记者高东风通讯员王玉涛周佩山)5月28日,有网友在河池论坛以发帖说,金城江一男子和其表妹及表妹的女朋友同租一间房。某日,该男子趁表妹不在,强奸表妹的朋友,该帖发出后,引起网友的关注。记者在金城江区法院了解到,网友所发帖子内容属实,5月21日,金城江区法院已经审结此案,被告人黄强(化名)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被告人黄强从2011年9月开始,长期租住在金城江城区某幢民房的一单间房,房内共有三张床铺。2013年,黄强的表妹小花与年仅16岁的张丹(化名)一起搬进黄强租住的单间房共同居住。

  2013年10月3日,张丹离开金城江到广东去打工,因寻工未果,于同月12日晚回到金城江。当晚22时许,在金城江无处可去的张丹决定回到黄强租住的地方。碰巧遇到骑电动车回住处的黄强,黄强即搭张丹回其租房。

  次日凌晨2时许,黄强欲与张丹同睡。张丹表示不同意,便离开房间。被黄拉住推倒在床上,随后强行与张丹发生性关系。

  当夜,张丹从黄强房间出来,在两位朋友的陪同下到金城江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报案。凌晨4时许,民警在租住房将黄强抓获。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后,黄强家属代其赔偿张丹3000元,张丹对黄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性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张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针对张丹被侵害一案,公职律师覃健保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社会或司法机关的事情,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自己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未成年中宣传和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避免可能遭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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