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腊,妇女是被当作低级的享受,被买卖,被当作恶魔的产物。
古代印度的法律规定、死亡、地狱、毒蛇和火狱都要比女人好,她在今世的权力因丈夫的死亡而结束,当她看见丈夫的尸体被火化时,她应该自己跳进火化丈夫的火中,否则,就会遭到各种诅咒。
妇女在犹太教中,在《旧约》里提到关于对妇女的裁决:“我的身心运转,以便我知道和寻求哲理与智慧,我认识到灾难是无知,愚蠢是疯狂;我发现我经过了死亡,她的心是圈套,她的双手是镣铐。”
那是古代,至于中世纪和近代,以下阐述了妇女的地位:
作家达尼姆莱克在注解Wieth kordsten天主教堂的趋向,例如在谈到有关妇女的问题时,他说:“在中世纪,欧洲非常有限地重视妇女,效仿天主教的主张,把妇女当作被创造的第二等人。”公历586年在法国的的社会公约中有关研究妇女的事项,研究的话题是“把女人当不当做是人”,在争论之后,但她是为了服务于男人而被创造的。的确,两百年之后的十七世纪唯物主义在法国的法律中明文规定如下:“已婚的妇女――即使是她的丈夫一直保持分开她和丈夫的基本财产――不允许她赠送自己的财产,也不允许她转让,更不允许她抵押,她不具有获得报酬与否的权利,不能参与丈夫的合同,也允许她通过书面表决。”
在英格兰,亨利八世禁止英国妇女诵读圣经,不知道有多少地方的妇女就这样一支延续到1850年,一直持续到1882年,妇女也没有获得到个人的权力。
至于当代在欧美、以及其它的先进工业国家中的妇女,她是不遗余力地奔忙于商业的需要中的生物,当然,她也是宣传广告运动之中的一份,甚至于脱光她的衣服,以便用她在商场的各种柜台上展览商品,根据男人们制定的各种制度暴露她的身体和贞操,以便她被扒光衣服在各个地方供他们享受。
只要她还有能力用自己的手、思想和身体去付出,这就是重视她的场所。当她年老体衰,青春一去不复返时,社会和公司就会抛弃她,她独自一人生活在家中,或呆在精神疗养所,捱度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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