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发展的同时,也给伦理学法学等带来了新的课题,绝非简单的法条就能断定是非、做出取舍。在医学手术引起伦理争议时,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衡量――怎样做才算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在一些国家,这个衡量利益的责任往往由法院来承担。例如,在美国,法律认可智障人的监护人有就非常规需要而切除重度智障人子宫提出请求的权利,但同时将审查权赋予法院。如果法庭和智障人的父母都认为对智障人实施绝育手术是符合智障人最佳利益的,法庭将给予许可;如果法庭认为不符合智障人的最佳利益,将下令禁止实施手术。在澳大利亚也有法院批准父母为其智障女儿摘除子宫的案例。
这样的做法,提供了一个视角。设想我们是否也可以赋予司法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这样的权力(据悉,国内已有很多医院成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医学手术的伦理问题),在遇到类似“智障妹妹捐肾”难题时,可以将当事人的申请,先后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和法院审查,多重把关,以认定捐献行为是否符合捐献者的最大利益。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捐献行为符合捐献者的最大利益,就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捐献器官原则的例外,为申请人实施手术。
以上只是一个探讨。希望我国器官捐献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使器官捐献更具人性光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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